北京德昀律師事務所簡述關聯企業關系,關聯企業已經突破了傳統上單一企業的范疇,成為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一種日趨重要的經濟現象,其法律特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本文所討論的關聯企業,如無特別說明,只限于狹義的關聯企業,圍繞公司進行):
(一)關聯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之間的聯合。
企業法人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組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無需依賴于其他企業。而關聯企業則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組成的聯合,獨立企業是企業聯合中的一分子,體現了企業之間的某種聯系。當我們稱某一企業為關聯企業時,實際上是相對于另一關聯企業或整個關聯企業聯合而言的。因此,關聯企業的概念只有在表述相關企業之間的關系時才有意義。
(二)關聯企業之間存在著特定的關聯方式。
兩個或多個企業既然相關聯,則其間必有一定的方式聯系著。這種聯系方式體現著一定的經濟利益關系,往往決定著關聯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或對這種分配有重大影響。從各國立法例看,這種聯系方式主要有:
1.資本聯系方式。資本聯系是關聯企業中最重要的關聯方式。主要體現為股權參與,在企業之間形成控股、參股關系。具體表現為母子公司、控股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和環行持股公司。
2.合同聯系方式。企業間通過合同建立起關聯企業的一種方式。這在立法上僅見于德國。以企業合同方式組建的關聯企業也是其立法的側重點。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91條的規定,關聯企業的合同紐帶主要有以下六種:支配合同、盈余移轉合同、盈余共享合同、部分盈余移轉合同、營業租賃合同以及營業委托經營合同。
(三)關聯企業之間存在著特定的關聯關系。
相互關聯的企業組合在一起,存在著特定的關聯關系。這種特定的關聯關系在關聯企業中主要表現為企業之間的控制關系和重大影響關系。
1.控制關系
要確定公司企業之間具有控制關系,最為重要的是必須明確控制的含義,并確定控制的標準。因此控制定義中應當強調所擁有的股權或權益的比例,以量化的股權或權益比例來說明控制的程度更具操作性。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7條所界定的“控制”包括:(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2.重大影響關系
北京德昀律師事務所簡述關聯企業關系:企業之間不存在控制關系,但具有重大影響關系的,相互之間也形成關聯企業。但何謂重大影響?這是一個既有事實判斷又含價值判斷的問題。一般而言,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一般認為,只要立法認為企業間的某種關系應當予以規制,而又不構成控制與從屬關系,則可認定為屬于重大影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