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馳商標網訊) “中糧”及“華夏”兩個注冊商標被用于銷售其他非中糧集團生產葡萄酒宣傳,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為此將生產商煙臺中糧華夏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以及銷售商馮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索賠經濟損失共計515000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已受理此案。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同時是“中糧”、“華夏”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中糧”注冊商標早在2005年即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且陸續在第33類葡萄酒、果酒等注冊了“中糧”、“中糧酒業”、“華夏”等商標?,F發現煙臺中糧華夏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葡萄酒顯著位置標有“中糧”、“華夏”字樣進行銷售,且該公司名稱中含有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字樣,會使人誤認為該公司與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聯關系,從而使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而馮女士明知煙臺中糧華夏葡萄酒公司的侵權行為還經營銷售其侵權產品,應當與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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