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國際巨頭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沁爽”第3類商標專用權,被廣州醫秀化妝品有限公司、申軍建等兩位原告依法提起訴訟,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立案。該案在我國商標侵權案件中,公民及中小企業狀告國際巨頭實屬罕見且意義深遠!
據了解,申軍建系第4882225號“沁爽”注冊商標持有人(該商標2005年9月7日申請,2009年3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洗發液、香皂、浴液、洗滌劑、清潔制劑、夾克油、化妝品、花露水,牙膏、香精油)。此后,沁爽商標持有人申軍建授權廣州市兄達化妝品有限公司使用“沁爽”商標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2年1月1日起,申軍建授權許可“廣州醫秀化妝品有限公司”使用該“沁爽”商標,許可形式為:排他使用許可,并已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備案。
2011年春節前,沁爽商標持有人申軍建在國內不同城市的各大、中型超市里突然發現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出品的“中華雙鈣防蛀牙膏”上標有“沁爽薄荷味牙膏”字樣。沁爽商標持有人申軍建認為“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未經其授權,擅自使用“沁爽”第3類商標,嚴重侵犯了“沁爽”第3類商標的專用權。對此,2011年期間,沁爽商標持有人申軍建在國內部分城市“廣州、佛山、鄭州、鶴壁”等地的部分賣場里購買了涉嫌侵權產品并作為證據。
“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中華雙鈣防蛀牙膏”,在正面右下角明顯標注“沁爽薄荷味牙膏”,側面也標有“香型:沁爽薄荷味”。薄荷味是牙膏的香型口味,牙膏是商品屬性名。“沁爽”是依法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名稱,將“沁爽薄荷味牙膏”七個字一同顯示在牙膏產品上,會直接造成消費誤導,使消費者誤認為是“沁爽品牌”薄荷味牙膏產品。本身“沁爽”商標持有人注冊的商品類別中即包含“牙膏”又包含“香精油”。
對此商標持有人認為: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所出品的中華雙鈣防蛀“沁爽薄荷味牙膏”嚴重侵犯了第3類“沁爽”商標專用權。為維護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廣州醫秀化妝品有限公司及申軍建共同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第4882225號“沁爽”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銷毀標有“沁爽”字樣的侵權產品及其外包裝并在相關媒體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此案在2012年3月15日這個特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件已進入審理程序。
我國公民及中小企業狀告國際巨頭商標侵權的案例,在我國實屬罕見,少之甚少。胡錦濤總書記和溫家寶總理多次強調: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發生侵權現象時,企業不僅可以尋求行政保護,也可以尋求司法保護。目前來說,行政保護手段比較快捷,但從發展趨勢看,可以更多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目前中國法院有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庭或合議庭,各國也有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系統。我奉勸企業界的朋友們,絕對不要抱著“餓死不討飯,冤死不打官司”的陳腐觀念,要敢于去打官司,只要你有決心、你有能力,證據確鑿,就能夠打贏官司。希望大家要敢于并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
聯合利華涉嫌侵犯“沁爽”商標專用權一案,標志著我國公民及中小企業對重視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保護意識的很大提高,廣州醫秀化妝品有限公司、申軍建在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今天,能夠不斷提高知識產權意識,運用法律武器加強自主品牌保護,將成為我國中小企業“加強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楷模和典范代表之一!